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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子
委托不同中介出售
买房子
委托不同中介谈价
本想着价优者得
结果却……
选择报价更合适的中介公司,
结果却被告上法庭
2022年12月,湖南平江的李某委托了多家中介公司出售名下一套房屋,其中便包括中介公司A。
中介公司负责带客户看房,初步磋商价格,最终价格由李某决定并告知中介公司。如能成交,买卖双方均需按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2023年5月初,A中介公司带有购房需求的凌某看了案涉房屋,当场签订了《物业需求看房单》,其中约定:“如甲方(凌某)通过其他中介与乙方(A中介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成交,甲方要双倍支付乙方佣金。”
之后,凌某多次找A中介公司谈价,A中介公司询问李某后报出的销售底价为79.8万元,因价格未谈拢,此事不了了之。
后来,凌某在B中介公司又获悉了该房源。2023年6月中旬,经B中介公司与李某沟通,最终该房屋以77.8万元的价格顺利成交、付款并过户。李某、凌某分别向B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A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将李某和凌某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非独家委托,客户有权自由选择中介公司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A中介公司所制作的格式合同《物业需求看房单》中所约定的“须付双倍佣金”条款,属于加重一方义务、限制一方权利的格式条款。
由于该合同仅一份,且由A中介公司所持有,因此无法证明A中介公司已对不利条款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凌某不发生效力。
同时,本案并非排他性独家委托,李某、凌某均未与A中介公司签署过“独家委托协议”,故李某、凌某均有权同时委托多家中介机构,并自由选择最终成交的中介机构,李某有权在中介机构的主持下自主决定最终成交价。
李某、凌某最终成交的原因是B中介公司的成交价格更有利,且双方均已按约定向B中介公司支付符合市场行情的中介费。因此,李某、凌某均不构成对A中介公司的“跳单”。
虽然A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但A中介公司事实上为李某、凌某提供了房源挂网、带看房、价格磋商等中介服务,产生了必要的费用。在承办法官的组织调解下,李某、凌某都同意向A中介公司支付适当报酬。该案调解结案,并已实际履行。
法官:如中介公司期望获得适当报酬,
应事先在协议中约定
“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
在未签订“独家委托协议”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选择多个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并有权最终选择其中一个最满意、最合适的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不构成对其他中介人的“跳单”。
因此,无论成交与否,只要提供了服务就期望获得适当报酬的中介机构,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未促成交易时的必要中介服务费,并对该约定作出必要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