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贷款时提供帮助,在担任建设银行分行行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4320.5081万元,其中最高一笔2000余万的“好处”中还包括一套位于北京东直门的房产……昨日,根据北京市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曾任建设银行山东分行行长的薛峰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3年。
15年间受贿4000余万
公开资料显示,1959年出生的薛峰是管理学博士。在2002年至2017年间,薛峰先后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行长。
根据检方指控,薛峰涉及的主要犯罪事实共有7起,其中6起是为其他单位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另外一起则是,在担任山东省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省分行营业部采购该公司开发的商务办公楼作为支行营业网点的事项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间,薛峰先后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在获取贷款、贸易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76.06万元、1140万港元、135万美元、4万英镑以及价值人民币2269.1516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20.5081万元。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获得贷款的公司中,既包括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也包括贷款授信额度的批复,在薛峰担任建行大连分行行长期间,为某公司贷款提供帮助,而建行大连支行当时也掌握了该公司《不良贷款处置情况说明》,并在薛峰受审时,将该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交给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薛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薛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收受贿赂主要为名表、豪车和房产
根据判决书显示,薛峰收受的最高一笔贿金发生在2009年到2011年间,当时薛峰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某集团实际控制人明某的请托,为该集团及其下属5公司在贷款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明某给予的位于北京市东直门内大街房屋一套。明某还为薛峰支付国外医疗体检费用、百达翡丽牌手表及130万美元,以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77.1701万元。
此外,从薛峰其他的受贿清单中可以发现,其收受现金贿赂的情况非常少,他在2002年到2005年间担任建行大连分行行长期间,帮人办事后,收受过一笔4万元英镑,在2011到2015年担任山东分行行长期间为他人贷款融资提供帮助后,收受过一笔5万美元。
除了现金,薛峰本人收受的贿赂中,房产、名牌手表、汽车出现的频率较高:除了以上提到的130万元百达翡丽手表外,他还曾收受过雅典牌手表一块、劳力士牌手表两块、积家牌手表一块;此外,他的受贿清单上包括一辆宝马530Li轿车和一辆奥迪A8;房产方面,除了位于北京东直门的房产,薛峰还曾收下请托人给予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意街的一套价值50余万的房屋。
此外,薛峰也是一名曾经接受“雅贿”的落马官员,根据证据显示,2011-2015年期间,薛峰直接或通过其兄薛某接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所属计价单位在贷款、贸易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兄长收受苏某给予的画作两幅。
■背景
违反多项纪律 2018年被“双开”
2017年12月21日,据中国建设银行纪委消息:经中国建设银行党委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薛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彼时薛峰的职务是建行旗下建信财险的董事长,建信财险则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发布消息的当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免去薛峰的董事职务的议案。同时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免去薛峰的董事长、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等职务。
2018年8月3日,据中国建设银行纪委:经中国建设银行党委批准,中国建设银行纪委对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薛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银行有关规定,经批准,决定给予薛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由有关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据建行纪委消息,薛峰被“双开”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
3、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收受礼品礼金;
5、违反工作纪律,对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6、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解读
“雅贿”调查取证更具隐蔽性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李楠表示,官员以及国企高管,在近几年收受古玩和字画等物品的受贿行为确实逐渐增多,这也是一种所谓的“优雅式贿赂”,通常被称为“雅贿”。
雅贿逐渐普遍,或者越来越多的被告人收受房产名表或者汽车等物品,主要原因并不是受贿人行贿人的品位越来越高,而是这些物品与“真金白银”相比,需要经过评估,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才能确定具体数额,因此更具有隐蔽性。
收受贵重物品贿赂,在定罪量刑上与收受金钱的定罪量刑是一样的,定罪量刑以物品鉴定数额为准。
李楠律师表示,在职务犯罪案例中可以发现,雅贿或者房产等贵重物品的受贿案中,有部分索贿的情况出现,也有行贿人在了解受贿对象喜好后专门购买古玩字画等“投其所好”,与直接赠送金钱相比,行贿方会觉得“拿得出手”,受贿方也不会因此觉得不好意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