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老李的老伴去世,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老李开始独自生活,子女每周探望父亲一至两次。2012年5月,老李在劳务市场找到杨某,请她到家中做保姆。2016年2月15日,保姆杨某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请保健品销售人员见证。老李在见证人的协助下摁了手印。受杨某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录像。该协议约定,老李将其名下的房产遗赠给杨某,并由杨某负责老李的生、养、死、葬,老李的工资由杨某支配。2016年4月16日,老李晨练时摔倒,老人昏迷后保姆未送医也未通知子女。4月17日晚,老李去世,子女办理了老李的丧事。2016年11月,老李的子女以继承方式办理了老李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并要求杨某搬离。杨某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要求继承遗赠房产,于是将老李的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的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而杨某提供的视频显示,老李只是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手印也是别人帮忙摁下。因此,法院对《遗赠扶养协议》及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其次,这份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杨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无其他具体约定,而老李的义务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由他的财产支付。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杨某保管老李的财产,杨某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另该协议于2016年2月15日签订,4月16日杨某即不再照顾老李,而在老李昏迷时未及时送医,也未通知其子女,其对老李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为本案《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请。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为老李生前与保姆杨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的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而视频也反映老李只是对协议进行了简单重复和附和,手印也是在别人帮助下摁的。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及视频录像无法反映老李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这份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杨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无其他具体约定,而老李的义务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由他的财产支付。
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杨某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其也存在违背协议情形。该协议于2016年2月15日签订,4月16日杨某即不再照顾老李,而在老李昏迷时杨某也未及时送医,也未通知其子女,其对于老李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遂判决驳回了杨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