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日讯(记者 郭卫艳) 日前,记者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获悉,赵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男子赵某,原来是某银行太原分行北城支行行长助理。山西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程某(另案处理),该两个公司分别从2001年和2004年开始,在某银行太原分行有多笔贷款业务。当时,赵某为某银行太原分行对该两公司贷款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客户服务,产品营销,信息收集,风险防控工作。
2005年8月,程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赵某并未缴纳购房款的情况下,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国际小区的一套房产权办至赵某及其妻子名下。赵某于2007年5月入住该房。依据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某国际小区4号楼1单元成交价格的说明,该房屋价值人民币614380.09元。
法院认为:赵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其主动退缴所收受房屋等价价款,均可从轻处罚。赵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退缴的房屋等价价款人民币61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